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特别之处也在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一个老板,非常容易财产公私混同,天然的存在人格混同风险,如果真的不想跟别人合办公司,那么如何防范该风险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和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目的在于解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举证责任困难的问题。也正因如此,在审判程序或执行程序中,债权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最大化,往往直接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让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裁判规则的合理性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股东意志决定着公司意志,该特殊的组织形式缺乏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相互制约的机制,天然地存在人格混同风险,股东极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恶意混同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预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本身就是混同的,除非股东能证明两者之间相互独立,否则股东就应当承担公司债务。
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规避公司债务给股东个人带来的不利后果?
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主动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况,防范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一)可先行提交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知,公司应当进行正常的年度审计,年度审计报告应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通过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可证明公司已履行年度法定审计义务,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在无法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则可提供完整的会计账册,说明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或虽存在资金往来,但资金往来情况不影响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独立性;
(二)在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后,如法官仍对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独立性存疑,可根据法官的释明进一步提交公司的财务账册(如原始记账凭证、银行明细和转账凭证、账册等资料)等证据予以补强。或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专项审计报告应对股东及公司资金往来的合理性及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除上述证据外,股东也可通过人员、业务、场所等股东与公司相互独立以加强财产独立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