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宏观上分,我国利用外资的形式大体上可分为直接利用外资和间接利用外资。直接利用外资的方式主要是外商在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设立公司,间接利用外资的方式主要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外经济组织贷款,如世界银行贷款等。
就外商直接投资而言,也可有多种形式:从外资进入的形式分,可分为绿地投资、外资并购(M&A)两种主要方式;此外,近年来还出现近年来又出现了BOT方式,和产品分成合同(PSC)、基础设施经营权转让、特许权转让等等。但无论外资如何进入,进入后存在的法律形式看,最终可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主要有:
1、投资的形式不同
合资企业必须由中外投资者以参股的方式出资,各方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共同经营实体;而合作企业可以由合作各方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共同经营实体,也可以不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而以合伙的方式进行合作。但这种合伙和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是有区别的,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而非法人的合作企业中的合作各方,中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外方可以是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2、计算投资和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参股各方,不论以什么方式出资,都必须以货币计算各自的股权,并且按照股权比例分担风险和分享利润;合作企业各方可以以各种方式投资,但不一定以货币计算股权,也不一定按照股权分担风险、分享利润。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责任和权利都具体地规定在合同中。
3、投资各方承担责任方式不同
我国民法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一定范围内或限额的财产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合资企业合资各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换句话说,这种责任是按股权的比例并以各方的出资额为最高限度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可以约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比例,但以其提供的合作条件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度;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在内部是合作各方按份承担无限责任,对外部是合作各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投资各方回收投资只能按照各方所占注册资本比例通过分配利润的方式进行,而不能直接分配产品或有其他方式;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可以按照各方的出资比例也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比例通过分配利润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直接分配产品的方式进行,甚至可以约定其他的方式;而且在合作合同中可以约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我省临汾的山西金尧焦化有限公司就曾提出过修改合同,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后面我还要讲到投资回收问题。
5、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
合资企业的财产归合资企业所有,合资各方投入合资企业后只按其投资的比例对合资企业享有股权,不再对其投资本身享有权利;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在投资或提供了合作条件后,对其投资本身或提供的合作条件本身也不得独立行使权利;而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合作各方约定,也可以共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分别所有,但合作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各方共有。合资企业期满后,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包括剩余固定资产,按照合资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作企业期满后,合作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同的约定确定财产的归属;如果约定了合营期间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合作期满清算后的剩余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所有。
6、组织机构不同
合资企业必须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合作企业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设联合管理委员会,实行的是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直接由合作各方的代表组成的联合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合作企业。
总之,对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从不同角度可以进行比较,但总而言之,最简单的概念是:中外合资企业是股权式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企业。中国在加入WTO议定书附件9中这样写道“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也称为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有两种类型:股权式合资企业和契约式合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