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独资或与中方合资或合作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有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
在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先到工商部门申请公司名称登记,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有符合要求的股东
成立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应为1个(含1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
中方投资者应为合法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高新技术企业,依法经商务部门批准,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
成立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为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且发起人中需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有符合要求的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有符合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股东可以依法自主制定公司章程。
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章程的经营条款中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有符合要求的企业住所
您所选择的住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企业的使用用途一致。
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规定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首先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和许可文件。如您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无论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还是照后后审批项目,均应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