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亏损,税法上允许在5年内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特殊规定除外),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本质上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企业所得税,可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该可抵扣亏损时,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五条:“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依据上述政策,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是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所以,预计亏损在未来得不到弥补时,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案例:A公司于2021年因疫情原因发生经营亏损,企业利润总额为-4000万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亏损可在未来5年内弥补,且A公司预计其未来5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该亏损,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1、2021年发生亏损-4000万元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4000×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000
2、假定2022年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可抵扣亏损发生转回,但弥补亏损后,本年仍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0=(1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
3、假定2023年会计利润为4000万元,可抵扣亏损3000万元可全部发生转回,但弥补亏损后,本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3000)×25%=25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750=(3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50=((4000-30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