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过程中的会计处理怎么处理?
答:通观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乃至其他规范性文件,至今没有有关股权代持的任何规定。这是我国的一个立法空白。唯一对该问题有所涉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下半年刊出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19条如此规定:"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然而遗憾的是该规定至今尚未被正式颁布。
有鉴于此,希望我国相关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为股权代持的规范运作提供权威性依据。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代管股权的,应在“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应付票据”等会计科目下设“代管短期股权投资”和“代管长期股权投资”二级会计科目 。
收到代管股息或者股权分利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利息-应付xxx股息(或者应付利润-应付xxx股权分利)
向托管人支付股息或者股权分利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是:
借:应付利息-应付xxx股息(或者应付利润-应付xxx股权分利)
贷: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
股权转让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股权转让的价格属于股东之间的交易,而不是企业的交易事项,会计只核算特定会计主体的交易和事项。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股权转让款可以不通过公司账户,如果通过公司账户,
新股东交款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