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地区,分公司有营业执照,非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汇总纳税。总公司的费用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解答:
总分公司在办理了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后,就是一个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纳税主体,分公司的收入与支出都要与总公司合并在一起计算。在统一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如果是异地的,还需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而如果总分机构在同一地区的,则不需要分摊税款。
因此,在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分公司发生的支出,取得分公司抬头的发票,是可以按规定在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