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可以说是企业最大的资产,随着人才市场越来越庞大,企业用工方式也变得灵活多样。除全日制用工外,现在还出现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务外包用工形式等新型用工方式。本文将就这两种新型用工方式的区别进行简单阐述。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或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然后用人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并由用工单位进行指挥监督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
(二)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又称业务、资源、服务外包等,是在19世纪90年代被首次提出,是指用工单位将除需要由自行组织的劳动者来完成的核心项目、职能性工作外,将一些非核心的、辅助性的工作交给那些专业的机构、组织完成的一种用工形式。
(一)合同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公司(或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立,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用人单位必须有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而在劳务外包中,劳务外包公司的设立并无特殊规定,只有一些特殊的项目可能会要求劳务外包公司具备某些特殊资质。
(二)法律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的法律关系涉及劳务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由《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调整。
劳务外包用工形式下的法律关系涉及发包方、承包方两方主体,主要由《合同法》调整,具体来说属于承揽合同的调整范畴。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之间无人事隶属、业务管理关系,因为承包人和发包人是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的合同主体。
(三)合同内容不同
劳务派遣的核心是“人”,合同内容围绕劳动力展开,如具有什么样的资质,具备什么样的技能,派遣期限的长短,使用成本的多少,使用成本的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
劳务外包的合同内容围绕劳务展开,主要考虑“事”,即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如服务的范围、期限,产品的数量、质量、具体的交付时间,定价,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
(四)工资福利发放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中可以由用人单位发放,也可以由用工单位发放。
劳务外包中则一般由劳务承包单位负责。
(五)合同性质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实践中,用工单位需先向用人单位提出需求,然后用人单位按照该需求选择相符合的劳动者。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也需要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协议。
在劳务外包中,承包方和发包方签署的是劳务外包协议或采购协议。在实践中,双方签署协议后,承包方按照协议约定和发包方的要求完成该事务。
(六)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92条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责任承担作出了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在劳务外包用工形式中,发包方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作为两种新型用工方式,不仅可以实现企业的弹性用工目的,也可以更便利的使企业找寻到合格的劳动者。除此之外,还可以使企业的劳务分工得以深化,使企业实现人员的精简高效,使企业的经营效益得以提升。但是,企业在选择上述两种用工方式时也需要考虑其中所存在的风险,比如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存在被泄露的风险,劳动者的品质存在瑕疵的风险,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劳动者安排在非“三性”岗位上,“假外包、真派遣”形式的用工等。
总之,上述两种用工形式存在着很明显的区别,企业应该在明确两种用工形式区别的前提下选择适用,避免产生因用工形式混用而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