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有人会问了,普通的诉讼时效不是三年吗?怎么票据被拒付了,我向前手要钱,还需要受什么特殊的期限限制吗?当然,如果是依据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只要别超过诉讼时效就可以,但如果要行使票据的追索权,则必须按照《票据法》对追索期限与再追索期限的规定行使相应的票据权利。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使票据追索权与再追索权,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行使,否则很有可能会丧失相应的票据权利。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敲黑板了!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行使期限只有六个月,而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行使期限就更短了,只有三个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被修订的司法解释之一)(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不难看出,如果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票据债务人就可以提出抗辩,而且这种抗辩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那么对于持票人来讲,如果超过了上述票据权利期限,又该如何去实现自己的权利呢?
《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除了票据权利,持票人还可以依据合同,起诉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要求其承担合同的付款义务与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