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活动。
1、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呢?
2、申请表2份,即《清税申报表》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3、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清税申报表》;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另外,纳税人情况不同,还需要准备相应的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1份。
4、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5、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提供《发票领用簿》1份。
6、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
7、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还应报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判决书复印件1份。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下列的资料:
1、个人身份证件。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4、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5、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