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行政区域可不可以取名相同字号的公司名称

来源:福算盘财税 发布时间:2023-08-08 作者:福福
摘要:
据小编了解,在注册公司的之前,因为需要先进行企业核名,我们通过各种核名产品,查询到已存在的公司名称,如果跟自己准备注册公司的名称相似,字号相同,但属于不同区域,这种情况企业核名根据什么规则判断通过可能性呢?首先,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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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小编了解,在注册公司的之前,因为需要先进行企业核名,我们通过各种核名产品,查询到已存在的公司名称,如果跟自己准备注册公司的名称相似,字号相同,但属于不同区域,这种情况企业核名根据什么规则判断通过可能性呢?

    首先,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构成,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公司经注册成立后,对其享有企业名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提问中,题主作为在后注册的行为人在其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时,除非在先注册的企业举证证明其字号具有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否则很难认定题主的注册行为侵权。另需要注意的是,对具有市场知名度和为相关公众所知的判断采取的是相对标准,以该企业名称受保护的范围为[KEY_14]标准。

    因此,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能够获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条件。而上述前提的认定标准主要为是否属于中国驰名商标,另外行业协会出具的声明、企业用于营销广告的投入证明以及关于知名度的问卷调查等等手段可作为补强证据。

    综上,在非同一行政区划下,除非题主在使用他人字号的情形下,权利人举证证明该字号具有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否则很难认定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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