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股是指公司股东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权,使其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但激励对象不享受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我国目前对虚拟股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实务中约定俗成的虚拟股权的概念是公司将其税后可分配利润总额的一定比例,授予相关的激励对象。虚拟股权的持有者不具有《公司法》第四条规定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虚拟股权的激励形式从法律关系上看激励对象和公司之间仍属于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激励对象在身份上并未实现突破。虚拟股权优点:股权来源容易解决,并不需要真正地转让和增资;不影响创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操作方式灵活,无需监管部门审批;不涉及工商变更,退出机制灵活简便。缺点也显而易见:只有利益激励而无身份激励,其持有者并非真正的股东;需要大量现金,公司现金流压力大,适合现金流充裕的公司。
虚拟股相对于权益结算类股份激励,因其未授予激励对象实际股权,因此从本质上讲激励对象仍不是公司真正的股东。此外,由于劳动关系与股权关系属于两个独立的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故虚拟股权协议也不能同劳动协议混为一谈。同样,由于激励对象不是真正的股东,所以在员工离职之后也就不再享有相应的利益,自然也享受不到公司市值增加所带来的的实际收益。
在现实中,也有相关法律案例。白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的诉讼标的必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本案原告主张的股权激励实质是基于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后享有的利益,原告能否成为股东应依据《公司法》相应的规定,不属于劳动者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在本案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