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大部分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人们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内涵是非常清楚的,但除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也是近年很流行的企业组织模式,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好处呢?
01、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有限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法人,不受《公司法》的制约,受《合伙企业法》的制约,在经营管理上由《合伙协议》约束,不制定《公司章程》。
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类似,有限合伙企业也要有一个对外的代表,叫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力很大,《合伙企业法》第67条、68条规定: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这里要注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担任,不能由有限合伙人担任。
除了上面说的几点,在股东出资、缴税等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有很多不同的,如下表所示。
02、有限合伙的核心机制
有限合伙产品的核心机制是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提高产品的运作水平和效率,以实现投资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的限制
约束投资范围、投资方式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比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式的复杂和无法穷尽,实践中往往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以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
2.管理费及运营成本的控制
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管理费包括运营成本。好处是可以有效控制运营费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第二种,管理费单独拨付,有限合伙企业运营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成本列支,不计入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这是国际通行的方式,管理费的数额按照所管理资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以就投资收益的分配方式进行灵活约定;通常而言,在预期投资收益内的部分,双方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按照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伙人可按照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资收益越高,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奖励,由此可以促进普通合伙人积极、有效、有利的履行合伙企业事务。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方式及转让出资额的限制
在有限合伙产品成立后,仍可以允许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伙人的入伙由普通合伙人决定,但也会设定一些限定条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伙人应属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及相应的资金要求等。此外,还需要明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计算方式,或者对原合伙人的补偿方案。关于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实践中,合伙协议均要求有限合伙人保证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退伙。
为保证产品的稳定性,通常对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进行一定的约束。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分为自行转让和委托转让两种形式。“自行转让”是指有限合伙人自行寻找受让方,由普通合伙人审核并协助办理过户的方式。“委托转让”是指有限合伙人委托普通合伙人寻找受让方,并普通合伙人协助办理过户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普通合伙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而且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手续费的费率也不同;自行转让的手续费费率较低。通过收取一定转让手续费,可以控制有限合伙人频繁的转让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所收取的手续费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收入,如普通合伙人提供居间服务的,还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间报酬。
03、有限合伙企业的好处?
从上表可以看出,一个好处是税务筹划方面,可以合理避税,另一个好处就是企业治理方面,普通合伙人以较少的出资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这里要注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担任,不能由有限合伙人担任。
除了上面说的几点,在股东出资、缴税等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有很多不同的,如下表所示。
税务筹划
有限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分配给合伙人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分配利润,就按照应分配的所得缴税),按照财税[2000]91号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各地对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制定了地方性政策,在税收方面有很大优惠,如天津滨海新区的政策: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较少的出资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代表企业,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只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样的规则有两点好处:
第一,拥有专业知识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较少的出资控制企业,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专业化的决策,有限合伙人即使股权占据绝对优势,也没有权利对企业的事务指手画脚,这点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里面,股权和投票权挂钩,往往股权越多的股东,话语权就越大。
第二,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
有限合伙企业能够很好的实现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分离,促进人才与资本的结合,是一种颇具生命力的企业形式,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常常被应用于风险投资机构。
很多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也把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员工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是通过员工持股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员工持股合伙企业中,由公司高管或创始人股东担任普通合伙人,被激励的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通过这样运作,虽然股份分散了,但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依然在创始人的手中,避免创始人股东失去公司的控制权。
而且设立员工持股合伙企业还有很多其他好处,如合理避税、决策简便等。虽然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作为投资目标公司的平台,员工持股合伙企业本身并无实际业务,不会产生债务,普通合伙人的实际风险非常小,所以有限合伙企业也被称为“股权激励的最佳持股平台”。
04、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行性
作为股权激励实行高管持股,可以采用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个人直接持股操作简单,税负小(20%的税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能加强公司对于激励对象的控制,保证激励控制对象的稳定性。(个人直接持股也能控制,但是需要另外有协议安排,并不直接)
持股平台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税负高(综合税率40%),安排平台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锁定期等略有些麻烦,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具有税收优势,安排灵活方便,故就此考虑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行性。
2009年11月28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再无技术障碍。2011年7月19日,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IPO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其以“盛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于厦门市思明区)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操作方式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从此,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有先例可循。
05、有限合伙用于高管持股平台的若干考虑
1、普通合伙人的安排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需要审慎考虑人选。
2、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1)从目前现有的地方税收政策看,浙江、海南等地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比较大;
2)可以考虑,是否需要推动本地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将税收留在本地,以促进和本地政府的关系?在股权投资市场火热的情况下,股权投资优惠政策对本地资金应有较大吸引力,有利于增加本地税源,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但不确定争取政策的难度有多大。
3、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和账务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一旦产生利润,即使不分配也要纳税。
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应选择查账征收的方式缴税,在账务处理上可将持股列为“长期股权投资”。因持其股比例肯定小于20%,故采用成本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变化不会体现在账上,不会因为被持股的公司上市这个事项而产生纳税义务。
关于税源所在地,个人转让限售股有特别规定: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税征收方式是由证券机构在股票转让时预扣预缴,税源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作为企业,税源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暂未查到有针对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征税的针对性法规文件
4、股权锁定、持股个人收益和退出
1)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的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一年即可(这一点没有特殊要求,博雅生物的案例中,盛阳投资锁定期即为一年),上市后可以合伙企业作为主体实施股权转让,获得收益,而该收益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直接“传导”至最终持股的个人;对于持股个人实际的股权锁定时间,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2)持股个人享受收益(或获利退出)有四种方式:
1.分享企业收益:按照份额享有上面所提到的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的股权转让收益;
2.转让财产份额:按照协议约定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他人;
3.退伙结算: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条件退伙,并获得自身财产;
4.散伙清算: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个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获得清算后的财产。
5、“高管股份”限制
公司法》142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这个“25%”的额度在计算时是否包含间接持股数量,没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前公司可以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解释。特别的,公司上市后,这种董、监、高的持股叫做“高管股份”,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对于“高管股份”的特别锁定,并不包括其间接持股的部分。因此,上市后持股平台如需转让股份,在实际操作中不受“高管股份”的监管限制。
6、普通合伙人的风险隔离
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个风险在高管持股平台模式下几乎没有。但如果有任何原因,需要隔离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可以用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而自然人控股该壳公司的方式操作。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不享受或享受很少收益(普通合伙人的税率可能接近35%),这样合伙企业的所有收益都能享受最优惠的税率。
7、其他
有限合伙作为企业组织形式,所面临的细节问题较多,包括最为关键的合伙协议的条款设置和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