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自然人转让股权的事宜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本文主要依据此文件并结合实践中的程序进行撰文。
一、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申报与扣缴
1、主管税务机关: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个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情形:(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6)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7)以股权抵偿债务;(8)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3、个人转让股权应当先办理个税申报再办理变更工商登记。
二、自然人转让股权需要提交的资料:
1、股东会决议。
2、股东转让协议。
3、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4、新旧章程。
5、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如果公司没有房产土地以及重大固定资产可以申请免评估)。
6、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主要是转让前一个月和上一年度12月的财务报表。
7、个人股东转让股权需提交为何转让的情况说明,并签字按手印。
8、相关的个税和印花税申报表。
9、部分地方为核实交易真实性,会要求提供转让价款的银行流水。
10、合理低价转让的正当理由证明文件。
三、股权转让计税方式
1、印花税:股权转让属于产权转移书据,转让与受让方双边分别按照合同所载金额总额的万分之五计征印花税。
2、自然人转让股权计征个税:按照财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20%
3、增值税:只有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才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相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
4、土地增值税:如果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较大,有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名股实地的风险,将股权转让视为转让房地产而征收土地增值税。详见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
四、被判定为股价明显偏低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提示:实践中税局主要会关注无偿和平价转让,以及是否低于净资产进行转让。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提示:实践中主要采取第一种方法核定,因此股权转让的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所列净资产很重要,而且税局会通过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来看企业是否有恶意减少净资产的情形。
七、常见自然人股东降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利用“正当理由”低价转让股份
根据国税公告67号文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其第十三条规定了三种常见合理正当理由。但在实践中,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的价格转让。例如,在国内外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经营困难,转让人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规划;家族企业内部股权转让可通过第二条规划;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条规划空间大,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执行相关协议“内部”低价转让。需要提醒的是,规划方法的应用仍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
2、适当运用“核准”法
根据国税公告67号文第十七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如果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以此减少应纳税额。但由于通过此方法核定征收的企业通常计税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完整,被转让股权企业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3、在税收洼地成立持股平台
在个人和股权主体之间构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中间平台来持股,那么税收将会产生非常大的差异。目前,我国有很多经济开发园区、创业园区为了招商引资,实施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将持股平台设立在这些有足够优惠政策的区域,税率还能进一步大幅降低。但此方案需要关注的是在税收洼地注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必须确保企业实质性经营。
4、通过股权投资,争取适用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特殊场合下,可以通过股权投资来实现个税递延,例如想从自然人直接持股改为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股,此时自然人股东可以拿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增资到持股平台公司。但若投资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部分才可分期缴纳。